李树芬,黔中瓮安玉华乡人也,年十五,入县痒,聪慧好学,性仁孝,师长特见爱。
夏,五月,芬与县令侄王娇共赴秋闱,娇索题,芬不予,怒,由是有隙。
六月一日,晚,娇与市井之友二唤芬至瓮安西门河畔责而奸杀之。十二时,娇告芬兄曰:汝妹跃河自杀身亡。芬兄等辈星夜探视,大疑,拧之县狱。次日十二时,县吏未录文卷而纵之,并宣言曰:彼乃自杀。
明日,芬亲友上书请尸检,县吏不听。二十三日,芬叔嫂争讼衙门,县吏重抠之,并碎其妻发。出门首,无赖数辈忽至,复抠仆地而去。未几,叔殁。民悲而吊之。
时县吏畏其奸发,乃数谴刑警、无赖毁尸,昼则明夺,夜则暗取,伤人者数武,然终不谐。
后数日,诸学童至县衙请愿,令长复谴警卒持枪械驱之,杀伤数人。民暴怒,围而焚之。
群守闻之,急派员发近县兵卒数千霄禁。
民曰:瓮安贪赂横行,官吏贪暴不法,民不聊生,日积月累,遂至其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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